重磅!国务院发文,医疗卫生制度大调整

2020/04/09

来源:中国政府网

整理:基层医师公社



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大调整,涉及整个医疗领域!



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什么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呢?就是指政府和社会各方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管理和执法,规范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治理方式。


《指导意见》要求,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


根据《指导意见》全文,小编为大家简单梳理出以下10点:


从重点监管公立到全行业监管,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实行统一监管。


所谓“管办分开”,指的是公立医院的监管者和举办者不能是一体的。长期以来,医疗卫生领域管办不分行业主管部门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导致绩效考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都流于形式,只有彻底实现了管办分离,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才能实现。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同时坚持社会共治


《指导意见》指出,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由于医药卫生领域的专业性较强,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因此对医药卫生领域的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专业的要求,既要有政府主导的综合监管,同时也要有医疗卫生方面的专业监管。


所以一方面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综合监管中的责任。同时又要坚持社会共治,通过全面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专业组织的帮助作用,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的形成。


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


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


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


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强化国家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


强化医疗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


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


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和监管


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


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


同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


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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